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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11民初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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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11民初2082号
  • 案件名称

    李超、冀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超;冀某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11民初2082号原告:李超,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栾城区。被告:冀某1,男,2004年1月2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定代理人:冀某2,系被告冀某1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冀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李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素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聂晓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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