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恢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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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恢271号案件名称
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上海路以西、江苏路南侧联友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德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顺业路。法定代表人:朱能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2020)桂02民终14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377067.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9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377067.45元及利息(利息以12257633.5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被执行人付清工程款时止,期间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实际偿还的本金部分不再计息),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按先付息后付本的原则分期履行,定于2021年7月12日支付3000000元(已付清)、于2021年8月30日支付200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3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结清余款。二、如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足额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约定的每期逾期部分款项计算利息,利息按逾期部分款项为基数并按年利率15.4%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三、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解封桂(2019)柳州市不动产权第1016468号、第1016467号、第1016466号、第1016465号、第1016472号,桂(2020)柳州市不动产权第1001575号、第1001579号、第1001576号、第1001583号、第1001581号、第1001580号、第1001587号厂房,解封江国用(2015)第090408号、第090409号国用土地使用权。四、保证人黄水发、周添发对上述协议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五、若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将保证人黄水发、周添发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六、本案案件受理费99988元、执行费80877元(被执行人已交清)、评估费5327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24750元)、辅拍费77462.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30000元),由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丰正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99988元、评估费24750元、辅拍费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206执恢271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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