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斌、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12民初2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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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民初2776号案件名称
赵洪斌、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洪斌;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王明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12民初2776号原告:赵洪斌,男,汉族,1946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松,开封市新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注册号:410224000036616。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明凯,任经理。被告:王明凯,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赵洪斌与被告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王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洪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15年8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经营开封县九州寄售有限公司需要,分别于2015年5月6日和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和5万元,合计1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3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2%。,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洪斌于2018年2月5日在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诉讼标的起诉本案二被告,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做出(2018)豫0212民初4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显示“在有关机关对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做出认定处理前,法院不宜做出处理。原告赵洪斌可以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如原告赵洪斌与被告王明凯、开封九州寄售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行为经有关机关认定不涉及刑事犯罪,届时原告赵洪斌可另行依法主张权利。”现在原告在未提交新的证据又以同样的被告、标的及理由诉至法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洪斌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会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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