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锋、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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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377号案件名称
朱新锋、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新锋;李西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377号原告:朱新锋,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李西杰,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新锋诉被告李西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21年9月3日0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朱新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新锋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新锋负担。审判员 陈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康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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