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敬怀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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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75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敬怀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敬怀汶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75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邓中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敬怀汶,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敬怀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75号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园艺街36号长兴太阳城二期28幢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邓中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弓,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敬怀汶,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敬怀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绵阳市长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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