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会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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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595号案件名称
翟会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翟会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595号原告:翟会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濮上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荣域城市广场003幢2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9435269R。负责人: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翟会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翟会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翟会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会樊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翟会樊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游伟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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