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存怀、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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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331号案件名称
秦存怀、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秦存怀;秦建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3民初1331号原告:秦建平,男性,196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秦存怀,男性,1969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秦建平与被告秦存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平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秦存怀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事实,XX。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XX,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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