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存怀、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3民初13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331号
  • 案件名称

    秦存怀、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秦存怀;秦建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623民初1331号原告:秦建平,男性,1962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办,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秦存怀,男性,1969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秦建平与被告秦存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XX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平委托代理人XX与被告秦存怀法定代表人XX及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事实,XX。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XX,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