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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杰、范亚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黑0521执异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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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异62号
  • 案件名称

    马杰、范亚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广吉;马杰;范亚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异6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广吉,男,70岁,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先锋社区客运小区。委托代理人:陈瑞华(陈广吉之子),男,40岁。被执行人:马杰,男,52岁。被执行人:范亚芝,女,47岁。在本院执行陈广吉与马杰、范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广吉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2021)黑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广吉的异议请求,陈广吉不服,申请复议。经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裁定撤销(2021)黑0521执异26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重新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陈广吉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陈广吉撤回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陈广吉撤回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马洪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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