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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3民终7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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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民终780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与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3民终7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北凌云600号。法定代表人:付秀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翼,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卫红,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37号1幢等7幢(2幢2层2009室)。法定代表人:郭培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责任认定、北京天马通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车辆购置及损失情况等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明,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认定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542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5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何灵灵审 判 员 周艳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卫孚嘉法官助理 何 平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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