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汝梅、王家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24民初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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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836号案件名称
毛汝梅、王家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毛汝梅;王家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24民初5836号原告:毛汝梅,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王家奎,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毛汝梅与被告王家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汝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汝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毛汝梅与被告王家奎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找到原告借款周转,原告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同学友谊决定出借1500元给被告周转,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500元到被告微信账户。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前诉请为谢。被告王家奎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汝梅与被告王家奎系同学关系,被告于2021年5月29日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500元给被告,被告未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微信转账凭证,被告微信信息截图、微信聊天截图经庭审质证后在卷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王家奎质证,但未质证的原因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所致,应由被告王家奎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家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所欠原告毛汝梅借款本金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家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鲁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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