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平、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2执22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2276号案件名称
董国平、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董国平;王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2执2276号 申请执行人:董国平,男,197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磊,男,1993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董国平与王磊(2021)浙0482执22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董国平与被执行人王磊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款本息合计60000元,被执行人王磊已支付5500元,余款54500元由被执行人王磊分期履行,于2021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董国平现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482执2276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双儿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396号 下一篇 李勇、罗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121执2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