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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与王志刚、李美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湘0521民初4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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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691号
  • 案件名称

    陈志刚与王志刚、李美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志刚;王志刚;李美宜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湘0521民初4691号原告:陈志刚,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宋家塘街道民强路21号。被告:王志刚,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钰龙社区佑母塘路钰龙天下佳园二期3栋2506号。被告:李美宜,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钰龙社区佑母塘路钰龙天下佳园二期3栋2506号,系被告王志刚的妻子。原告陈志刚与被告王志刚、李美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飞翔于2021年9月18日进行了调解。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志刚支付原告陈志刚货款4000元(已当即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二、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刚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佘堆元代理书记员  赵 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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