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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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3090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090号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南城办南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郜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高平市世纪家园小区,系原告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四路4号万科金色城市2号办公楼1单元1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訚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明杨书记员 唐园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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