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超与王玉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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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50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明超与王玉凯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明超;王玉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50号之二申请人:张明超,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王玉凯,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张明超与被申请人王玉凯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鲁1482财保1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张明超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张明超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明超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分理处278493803000022XXXX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新红书 记 员 宋敬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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