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喜霞、刘永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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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25民初3045号案件名称
欧阳喜霞、刘永阳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欧阳喜霞;刘永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25民初3045号原告:欧阳喜霞,女,汉族,1957年10月26日生,住襄城县。被告:刘永阳,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喜霞诉被告刘永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喜霞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阳喜霞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阳喜霞负担。审判员 孔令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白晓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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