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岳与刘成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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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1302号案件名称
王岳与刘成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岳;刘成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4民初1302号原告:刘成田,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XXXX21224379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告:王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705016853,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刘成田与被告王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岳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经营公司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9日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借款20000元、5000元,合计25000元。被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为:“曾从刘成田处收到20000元(2019.4.23)和5000元(2019.5.9),合计25000元人民币,61052XXXX705016853,王岳,2020.10.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归还借款,被告因种种理由拒绝归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岳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19年5月9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并向法庭提交一份署名为被告王岳的收条,收条内容为:“曾从刘成田处收到20000元(2019.4.23)和5000元(2019.5.9),合计25000元人民币,61052XXXX705016853,王岳,2020.10.15”。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以公告的形式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交收条复印件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2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1份署名为被告王岳的收条及2张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均仅能证明被告王岳收到原告款项25000元,而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所提供证据证明效力不足以支持其诉请,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成田要求被告王岳返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刘成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永平人民陪审员 王青峰人民陪审员 邹文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 晶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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