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方与汤根山、计良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5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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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516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明方与汤根山、计良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明方;汤根山;计良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516号之一一、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李明方,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汤根山,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执行人:计良平,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二、执行依据及执行债权情况(一)执行依据:(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二)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借款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00元。三、执行经过、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一)执行经过:1.立案执行时间:2021年4月6日;2.执行通知等文书送达时间:2021年4月7日。(二)执行措施:1.2021年4月6日、4月7日、6月30日开展“总对总”、“点对点”网上查控;2.曾在本院(2021)苏1291执517号案件中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3.通过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作为权利人的诉讼、保全或执行案件。(三)强制措施:限制高消费。(四)执行悬赏:申请执行人经释明,未申请执行悬赏。四、查明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汤根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数1411账户等7个银行账户(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9日),划拨合计513.97元;冻结被执行人计良平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尾数1510账户等5个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1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9日),划拨合计1156.7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分别用于交纳汤根山、计良平被执行案件的执行费(共涉10案)。五、债权实现情况截至作出本裁定之日,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收取执行费284元(汤根山52元、计良平232元)。六、对申请执行人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要事项的告知(一)终本约谈时间及方式:2021年8月24日,书面约谈。(二)反馈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七、终本理由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剑峰审 判 员 沈 凯审 判 员 杨鑫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巍书 记 员 田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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