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斌、朱兰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民终25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2519号案件名称
李传斌、朱兰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传斌;朱兰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终2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斌,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兰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好,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传斌与被上诉人朱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6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传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井鑫审 判 员 张 奇审 判 员 马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 岚书 记 员 王方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5472号 下一篇 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升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1553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