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廷梅、曾显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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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069号案件名称
方廷梅、曾显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方廷梅;曾显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69号原告: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显洪,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方廷梅与被告曾显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方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廷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069号原告:方廷梅,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树,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显洪,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方廷梅与被告曾显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方廷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廷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裴 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彬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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