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梅、丁保凤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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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421号案件名称
孙爱梅、丁保凤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爱梅;丁保凤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梅,女,1961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丁保凤,女,197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孙爱梅与丁保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727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申请执行人孙爱梅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海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定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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