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陈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3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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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3690号案件名称
张海军、陈东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海军;陈东梅;阳伦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3690号原告:张海军,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妮,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广东盈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梅,女,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阳伦,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上列原告张海军诉被告陈东梅、阳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张海军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桃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泽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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