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军与皇甫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1482财保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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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财保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立军与皇甫光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郑立军;皇甫光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财保171号之一申请人:郑立军,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蒙阴县。被申请人:皇甫光超,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申请人郑立军与被申请人皇甫光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皇甫光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郑立军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郑立军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8493803000022XXXX账号的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耿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德柱书 记 员 宋敬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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