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民、刘爱民等人格权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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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894号案件名称
刘爱民、刘爱民等人格权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爱民;刘爱民;张胜利;张胜利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894号张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0)陕06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某某依法赔偿7997.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9.35元与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案件款8771.88元。本院依法从中提取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8721.8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289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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