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素霞、四川青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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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7618号案件名称
刘素霞、四川青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素霞;四川青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7618号原告:刘素霞,女,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青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2栋2楼17号。负责人:唐和平。原告刘素霞与被告四川青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刘素霞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霞不缴纳诉讼费并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素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柯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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