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方奎、孙学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4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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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执1328号案件名称
曹方奎、孙学亮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曹方奎;孙学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曹方奎,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孙学亮,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执行曹方奎与孙学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柘城县线,从北向南数路东的第36户房屋以165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履行金钱给付27320元,下余欠款50000元,被执行人孙学亮承诺于两年内还清。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曹方奎又提出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4执13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雪峰审判员 皇永超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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