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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张艳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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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82号
  • 案件名称

    张艳、张艳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艳;张艳;马永岗;马永岗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882号   马某某、张艳: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5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已全部实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5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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