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品与乐山市沙湾区鼎泰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季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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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211号案件名称
吕品与乐山市沙湾区鼎泰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季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品;乐山市沙湾区鼎泰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季友银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211号原告:吕品,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鼎泰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经营者:罗林冲。被告:季友银,男,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原告吕品与被告乐山市沙湾区鼎泰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季友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品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吕品负担。审判员 周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惠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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