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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军、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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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425号
  • 案件名称

    孟志军、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孟志军;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王军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425号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王军、孟志军:申请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王军、孟志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61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神木市西沙街道办铧西村第九村民小组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王军、孟志军名下726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王军、孟志军在银行系统、网络资金的财产依法予以查询。发现被申请人王军在银行账户有存款72600元,本院依法依法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民初613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依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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