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祝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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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737号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祝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祝鹏;王芳;赵彦宁;梁小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祝鹏。 被执行人:王**。 被执行人:赵彦宁。 被执行人:梁小亚。 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祝鹏、王**、赵彦宁、梁小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165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5月19日、6月30日、8月3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祝鹏、王**、赵彦宁、梁小亚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信息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及赵彦宁名下的比亚迪牌汽车一辆。 3、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祝鹏名下的银行存款1176元、王**名下的银行存款6821元、赵彦宁名下的银行存款1493.1元、梁小亚名下的银行存款150元,以上共计9640.1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领取。 4、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5、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向西安市×××××××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彦宁名下的陕AC27J8比亚迪牌汽车一辆,2021年9月2日向西安市×××××××局送达了扣押裁定书,暂未扣押该车。 6、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祝鹏向本院缴纳了5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领取。 7、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7月2日、9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穆卫斌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执行回的14640.1元及查封赵彦宁的汽车一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春碧 审 判 员 闫导利 审 判 员 陆向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骏珂 书 记 员 王 妮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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