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李传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恢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恢437号案件名称
周俊、李传贵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俊;李传贵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传贵,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周俊申请,于2021年05月21日立案受理周俊申请执行李传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传贵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已扣划被执行人李传贵的存款1189.83元,收取诉讼费1189.8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传贵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贵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周俊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传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传贵对尚未履行的款项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俊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周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恢437号申请执行人:周俊,男,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资中县。被执行人:李传贵,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住威远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周俊申请,于2021年05月21日立案受理周俊申请执行李传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传贵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5次调查,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已扣划被执行人李传贵的存款1189.83元,收取诉讼费1189.83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传贵财产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传贵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行为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终本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周俊认可本院调查的情况,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传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传贵对尚未履行的款项16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周俊清偿;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周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范文俊审判员 张 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皓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中铁二局瑞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7004号 下一篇 陈孝雨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3执14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