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梦思与傅涌、曾效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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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152号案件名称
徐梦思与傅涌、曾效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梦思;傅涌;曾效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152号原告:徐梦思,女,199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美,邵东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涌,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曾效之,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牛江良,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路,系该公司法律岗位职工。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原告徐梦思与被告傅涌、曾效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徐梦思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梦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梦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梦思负担。审 判 员 蒋飞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佘堆元代理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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