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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5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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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5752号
  • 案件名称

    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李炳伟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5752号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东亭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863471795。法定代表人:PAULGOERANWILHELMGUSTAVSSO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琴,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娜娜,江苏尚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伟,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意科线材(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颖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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