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蜜与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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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案件名称
蒲蜜与王佳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蒲蜜;王佳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7087号原告:蒲蜜。被告:王佳佳。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蒲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蒲蜜负担。审 判 员 邓珍法官助理 方靖书 记 员 姚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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