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建福、潘依寒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24执15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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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24执15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骆建福、潘依寒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骆建福;潘依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24执1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建福,男性,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潘依寒,女性,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申请执行人骆建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4民初14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潘依寒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241045.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024执1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小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翼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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