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利刚、鲁小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82民初6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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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537号案件名称
张利刚、鲁小燕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利刚;鲁小燕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82民初6537号原告:降红记,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利刚,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鲁小燕,女,汉族,1977年9月7日生,住汝州市。原告降红记诉被告张利刚、鲁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降红记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降红记撤诉。本案诉讼费1749元,由原告降红记负担。审判员黄汝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史笑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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