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钟旭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5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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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5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钟旭耀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钟旭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49823732。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纬六路经一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KIMJEUNGKOO(金精九),任总经理。被执行人:钟旭耀,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开封丹富仕饲料有限公司与钟旭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212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旭耀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94797元及利息和律师费5000元、保险服务费500元,合计1002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3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从被执行人钟旭耀名下银行账户扣划1280元,已办理领款手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新提起查控,又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两笔,金额分别是3000元、2140元,待办理领款手续;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三、2021年7月19日,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因疫情防控,普宁市法院未能实施调查。四、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五、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00297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642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93877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阴利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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