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等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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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执恢57号之一案件名称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等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执恢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唐凤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永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永红,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周永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渭淑兰,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1942年2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张文,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渭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邹笃明,该公司总经理。 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青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656000元,承担律师代理费90000元,自2016年2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9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负担。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车辆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永清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0116.8元、20496.34元。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家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周永红、周永清、渭淑兰、张文及第三方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抵押执行协议书,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9号10栋负一层共265套、合计建筑面积为8904.18平方米的车位(所有权证号:权0388731号)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日由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共同还款执行协议书,四川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共同偿还债务义务人,与各被执行人共同偿还本案所欠债务。2017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将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9号10栋负一层共265套车位抵押给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及担保人未按签订的共同还款执行协议书还款,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6)青01执2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四川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018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再次与被执行人青海宝旭矿业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书,申请执行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6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2016)青01执27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青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审判员赵永胜审判员陈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索惠玲书记员符世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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