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天碧、付德全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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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448号案件名称
向天碧、付德全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向天碧;付德全;喻本高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448号原告:向天碧,女,194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强,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德全,男,194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红花岗区。被告:喻本高,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红花岗区。原告向天碧与被告付德全、喻本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天碧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向天碧承担。审 判 员 卢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罗跃谊书 记 员 罗露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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