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纯读、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9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916号案件名称
汪纯读、李靖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汪纯读;李靖;汪行贵;李发明;汪开阳;彭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916号原告:汪纯读,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李靖,男,1998年10月18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汪行贵,男,1958年4月8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李发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上列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开阳,男,1990年9月9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原告:汪开阳,男,1990年9月9日出生,穿青人,农民,住织金县。被告:彭华,男,1990年8月9日出生,穿青人,职业不详,住织金县。原告汪纯读、李靖、汪行贵、李发明、汪开阳与被告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纯读、李靖、汪行贵、李发明、汪开阳以与被告彭华已经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纯读、李靖、汪行贵、李发明、汪开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原告汪纯读、李靖、汪行贵、李发明、汪开阳负担。审判员 田维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芬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方素芳、黄胜才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25民初2907号 下一篇 李连港、朱登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583执27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