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5民初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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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民初2200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周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纳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5民初220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42年4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甯某某(张某某之女),女,穿青人,1969年6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5日,住纳雍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同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武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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