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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有缘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601民初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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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民初2055号
  • 案件名称

    闽有缘与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闽有缘;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601民初2055号原告:闽有缘,男,1996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平,新疆则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闵有缘与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闵有缘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有缘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闵有缘负担。审判员 徐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瑞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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