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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卫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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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837号
  • 案件名称

    宋卫红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卫红;赵艳梅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837号申请执行人:宋卫红,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艳梅,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宋卫红与赵艳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宋卫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8执14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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