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卫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148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14837号案件名称
宋卫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卫红;赵艳梅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14837号申请执行人:宋卫红,女,1957年5月30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赵艳梅,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本院在执行宋卫红与赵艳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宋卫红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8执148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晓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明慧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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