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志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14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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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147号之三案件名称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志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志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1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大厦1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05954290。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 委托代理人:祁加彦,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郑志辉,男,1991年02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辉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初38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志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3676.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2.5元、执行费10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志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郑志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郑志辉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志辉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的小型汽车,本院依法扣押并拍卖得款20800元,除去相关执行费用后,本案受偿16692.5元。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6692.5元。 鉴于被执行人郑志辉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志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志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14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周昌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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