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初6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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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初6259号案件名称
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军;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初6259号原告:李军,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辉,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N8B9F39,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东古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军,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李军与被告太仓衡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晓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晓晴书 记 员 杨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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