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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存誉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5执63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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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5执63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董存誉财产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虞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董存誉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5执633号之四被执行人董存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存誉刑事财产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豫142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董存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涉案扣押车辆及房产移交到虞城县财政局处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存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发出查找。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五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移交虞城县财政局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25刑初337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存誉负有继续向被害人履行退赔及向本院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永军审判员  马永伟审判员  丰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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