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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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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045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仁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仁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谌 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月媛书 记 员  杨金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仁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仁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谌 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月媛书 记 员  杨金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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