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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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3045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仁胜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仁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仁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谌 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月媛书 记 员 杨金午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3045号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东津路2号。法定代表人:侯颢东,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仁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仁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绵阳市佳利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谌 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月媛书 记 员 杨金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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