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逸与张兴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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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58号案件名称
李安逸与张兴杰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安逸;张兴杰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李安逸,男,生于1991年2月22日。被执行人:张兴杰,男,生于1988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李安逸与被执行人张兴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兴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安逸支付工资8200元。因被执行人张兴杰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安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资款8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810元。本院在执行中:1、向被执行人张兴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张兴杰逾期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兴杰的财产提起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张兴杰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兴杰户籍地为汉中市南郑区福成镇中营村江木组,因其未在当地居住,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张兴杰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均不了解。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兴杰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兴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被执行人张兴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失信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安逸告知了被执行人张兴杰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李安逸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兴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安逸,申请执行人李安逸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810,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辉审 判 员 龙海东审 判 员 林鼎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樊 庆书 记 员 李雨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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