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04财保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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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财保39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财保39号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母山小区15栋3单元102号门面。经营者:高奶进。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广林,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法定代表人:樊明雪。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8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2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PZPP21430116040000000052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42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591.87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斌宁建材经营部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蒋 英审 判 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妮妮书 记 员 聂 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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