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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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847号案件名称
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847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刘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某。被告:张坤,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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