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台、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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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735号案件名称
孙洪台、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孙洪台;高翔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5号原告:孙洪台,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村民。 被告:高翔,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村民。 原告孙洪台与被告高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洪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台以“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洪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洪台负担。 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申涛书记员 马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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