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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洪台、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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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735号
  • 案件名称

    孙洪台、高翔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孙洪台;高翔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735号原告:孙洪台,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建湖县村民。        被告:高翔,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村民。        原告孙洪台与被告高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洪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洪台以“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洪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洪台负担。        审判员    刘桂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申涛书记员    马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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